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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准入要求

作者: 发布时间: 2017-05-27 17:10:23 信息来源:

  (一)贷款对象

  1、地方政府出资成立、未列入监管部门融资平台名单的国有独资及控股企业。

  2、列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监测类”名单、当地监管部门同意农发行信贷支持的公司法人

  3、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

  4、非国有控股上市企业与地方政府或(和)国有企业合资成立的项目公司。

  5、各地原融资平台公司通过市场化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在当地主流媒体、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的国有公司。

  (二)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要求。

  2、借款人注册资本原则上不低于1亿元。

  3、具有国家规定的承担项目融资或建设(运营)的相关资质和能力。

  4、治理结构完善,组织机构健全,经营管理规范。

  5、具有与项目建设或运营相应的权益性资本,所有者权益的来源与构成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6、财务状况良好,具备财务可持续能力,上一年末和最近月份资产负债率原则上在80%(含)以内(农村流通体系建设贷款不高于70%)。除新设法人外,上一年度要实现盈利。

  7、信用状况良好,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

  8、项目资本金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相关行业标准和最低比例要求,其中:整体城镇化建设贷款中市级公司承贷项目资本金比例不低于20%,县级公司承贷项目资本金比例不低于25%,农村路网最低标准值25%

  (三)项目所在区域准入政策

涉及整体城镇化建设贷款、农村路网项目贷款、农村人居环境建设贷款的,项目所在区域最新年度本级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原则上达到10亿元(含)以上;经国务院扶贫办认定的重点革命老区县(我市涉及南县、沅江、赫山、安化)最新年度公共预算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合计原则上达到10亿元,本级公共预算收入(仅含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达到7亿元(含)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