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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义务教育;

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机动车登记;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办理方法

申领条件

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其中:居住半年以上,是指在居住地办理居住登记已满半年。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公民实际居住的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租赁房屋、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等。连续就读,是指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等职业教育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

办理材料

申领人本人居民身份证、近期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其中: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同时,省级相关业务系统中应当有公民在居住地持续有效半年以上的居住登记信息,包括公民或者委托他人申报以及公安机关通过信息采集、共享等方式自行登记的居住或者从业信息。

办理程序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办理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 》(国务院663号令)规定。

·《湖南省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和服务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78号)规定。

办理地点

【申请地点】居住地所在社区服务机构

【领证地点】赫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公安窗口
      (赫山区十洲路15号,盛世东方小区对面)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

【夏季】9:00——12:00,下午2:00——5:30

【冬季】9:00——12:00,下午1:30——5:00

联系电话0737-6106292

收费标准

居住证卡体的样式、打印项目、人像采集以及制作、发放流程、时限,遗失补领或者换领程序,按照现有方式不变,不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