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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人员伤残等级评定

作者: 发布时间: 2015-10-13 11:21:24 信息来源:

  政策依据:民政部《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根据民政部《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规定,对现役及退役军人、人民警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民兵民工等人员进行评残。
  办理程序: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填写《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并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知本人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行政公署以上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残情鉴定,并出具残情鉴定意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对申请人拟定残疾等级后于20个工作日内报送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行政公署民政部门审核后,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并于20个工作日内报送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初审后,认为符合条件的,逐级通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评残情况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公示中反馈的意见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最后的审批——对符合条件的,由民政部门办理伤残人员证,于收到材料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发给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由民政部门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于收到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退还给申请人。
  办理机构:县(市、区)民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