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公民性别登记错误的,需提交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和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受理、核实,经市级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予以更改。公民性别发生变化的,需提交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经市级公安机关核准后,方可予以更改。
公民申请更改民族成分的,需提交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市级民族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湖南省更改民族成份证明》和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经逐级呈报市级公安机关审批后,方可予以更改。
每个人都只有一个不可变更的出生日期,一般是能正确记忆而不至混淆和遗忘的,因此凡要求更正出生日期者,首先应有让人信服的出错原因,其次应有令人信服的原始凭证。具体来说,首先,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遵循相应的处理原则:(1)户口登记机关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出生医学证明》、户口迁移证等合法落户凭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不符,当事人(监护人)于办理落户手续后3个月内申请更正出生日期的(超过3个月后不再受理)。更正的原则:以《出生医学证明》、户口迁移证等合法落户凭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2)公民所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所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经查实确属需更正的。更正的原则: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登记一致,与《常住人口登记表》或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不一致的,以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登记的为准;居民户口簿与居民身份证登记不一致的,无论与《常住人口登记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是否一致,以办理时间在后的簿证记载的为准;《常住人口登记表》与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不一致的,以《常住人口登记表》为准。对于公务员、在编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干部、教师、医生及其他一切由国家财政统一发放工...
根据民法通则,公民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但在现实工作、生活当中,姓名是一个人的社会标识,已广泛运用和传播,一般而言,变动太多既影响社会管理,也妨碍自身生活,因此不宜频繁变动。对于确有必要变更改又确无不当的,也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郑重进行。具体来说,公民申请变更、更正姓名应符合以下条件:(1)宗教名与世俗名改换的;(2)收养或解除收养、父母离异或再婚等原因需要将子女姓名变更的;(3)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给生活、工作带来不便的;(4)姓名用字实属不雅,字音字义有辱人格的;(5)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6)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姓名不一致的;(7)其它特殊原因的。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方可申请变更、更正姓名。但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正在被通缉、接受刑事追诉、服刑、被劳动教养的人员,一律不予更改姓名。申请变更、更正姓名需提交的材料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凭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书面申请和被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年满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凭本人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工作单位的还须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