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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如何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作者: 发布时间: 2015-10-24 11:16:47 信息来源:

  我国建立养老保险制度, 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 有关组织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不得无故拖欠, 不得挪用。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职工工资增长的情况增加养老金。
  农村除根据情况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外, 有条件的还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城市的老年人,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 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救济。
  农村的老年人,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 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鼓励公民或者组织与老年人签订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
  国家建立多种形式的医疗保险制度, 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 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医疗待遇必须得到保障。
  老年人患病, 本人和赡养人确实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帮助, 并可以提倡社会救助。
  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 对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就医,予以优先。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老年病人设立家庭病床, 开展巡回医疗等服务。提倡为老年人义诊。
  国家鼓励、扶持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医疗康复中心和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等设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逐步增加对老年福利事业的投入, 兴办老年福利设施。
  老年人在生活中, 可以享受哪些照顾?
  老年人所在组织分配、调整或者出售住房, 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标准照顾老年人的需要。
  新建或者改造城镇公共设施、居民区和住宅, 应当考虑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建设适合老年人生活和活动的配套设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条件,可以在参观、游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方面, 对老年人给予优待和照顾。
  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 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 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