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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定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

作者: 发布时间: 2015-10-24 11:14:15 信息来源:

  根据我国《宪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老年人除了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享有平等权利之外,在民事权利(如个人财产所有权、个人财产处分权、公共财产使用权、财产继承权等财产权利; 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名誉权、著作权等人身权利)、婚姻家庭(婚姻自主权、受子女赡养权)等方面享有广泛的权利。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 有受保护的权利,可以请求法律保护。
  如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已构成侵权行为应负民事责任的,可以在诉讼时效期间内,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构成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存在四个条件:一是行为的违法性, 这是构成民事责任最重要的条件,而违法行为可能是作为的违法行为, 也可能是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在现实生活个, 有些行为虽然造成对某项权利的损害,但并不违法, 则不承担民事责任。二是损害事实, 这是构成民事责任的首要条件。损害包括财产上的损害、物质上的损害和人身上的损害(精神损害)。 如果行为人虽然实施了违法行为,但并无损害事实, 那不构成民事责任。三是因果关系, 指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的前因后果关系,即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侵权违法行为的缘故。 四是丰观过借,违法行为只有在实施违法行为当时主观存在过错才承担民事责任。 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状态,这种区分在刑法上对于定罪量刑有重要意义, 但在民法中,确定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一般不因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而不同。在一般情况下, 构成民事责任必须是具备上述四个条件,缺一个可。
  另外, 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之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保护民事权利。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 而对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术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和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案件,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加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对侵权行为已构成犯罪的, 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追究行为人的刑家责任。侵权行为构成犯罪, 具备三个特征:“是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例如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二是具备刑事违法性,也即只有当危害社会的行为触犯了刑律的时候才构成犯罪; 三是具备应受惩罚性,如果一个行为不应当受刑罚处罚, 也就意味着它不是犯罪。犯罪的成立需要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 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这就是所谓的犯罪构成。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衬会关系;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其事实特征有:危害行为(一切犯罪构成所必不可少的要件,也叫必需要件)、危害结果(绝大多数犯罪构成所必需的要件)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某些犯罪构成所必须的要件, 也叫选择要件)等;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用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负刑事责任的人, 即罪犯;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 包括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总之, 当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提起诉讼, 必须具备构成侵权行为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的条件,人民法院才会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