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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办事时限及必收要件

作者: 发布时间: 2015-09-10 21:44:36 信息来源:

  一 、房屋初始登记
  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在房屋竣工后的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一) 办事时限:五个工作日
  (二) 应收要件
  (1) 土地使用权证书复印件或土地来源证明;
  (2)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 施工许可证;
  (4) 房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资料;
  (5)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
  (6) 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说明:(1)这里指的初始登记,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竣工后的权属登记和单位自管产的权属登记及私人建房的权属登记;(2)申请产权登记的有效证明文件不足或可能存在争议的,可在受理接件前酌情增加公告程序以公告征求异议。(3)企事业单位,开发企业新建房屋初始登记办事时限为2个工作日,在市政务中心房产窗口办理。
  二、转移登记
  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之日起9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
  (一) 办事时限:十个工作日;
  (二) 应收要件
  (1) 房屋权属证书;
  (2) 转移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3) 房地产转移证明材料(含房地产转让合同或协议、法院司法文书、房地产赠与、房地产继承公证书等);
  (4) 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说明:(1)房地产开发公司所销售的商品房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必须是已到房屋销售管理科办理了商品房预售或现售备案登记的,同时整栋房屋已办好房屋初始登记,并已领取房屋权属证书;(2)公开拍卖房产须提供拍卖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拍卖师资格证,委托拍卖合同复印件,拍卖公告,拍卖成交确认书原件及公证书。
  三、变更登记
  权利人名称变更和房屋现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一)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更的;(二)房屋面积增加或减少的;(三)房屋翻建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一) 办事时限:四个工作日
  (二) 应交要件
  (1) 房屋权属证书;
  (2) 房屋翻(扩)建的批准文件,包括规划、国土、施工许可及竣工验收合格证等;
  (3) 名称、房屋情况等发生变化时的证明;
  (4) 变更后测绘成果报告(含新测的平面图等)。
  四、房地产抵押登记
  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他项权利登记。
  (一) 办事时限:三个工作日。
  (二) 应收要件
  (1) 房地产抵押合同;
  (2) 房屋权属证书;
  (3) 土地使用权证书或用地证明;
  (4) 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及法人资格证明;
  (5) 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说明:(1) 以预售商品房贷款抵押或在以在建工程抵押的,则应提供已生效的预售合同以及其他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等;(2) 典权登记还应提交设典协议;(3) 以共有房屋设定抵押的,还必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共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五、注销登记
  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权利人自事实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一) 办事时限:二个工作日
  (二) 应收要件
  (1) 原房屋权属证书、他项权利证书;
  (2) 相关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说明:(1)对属于《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还应做出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并要收回原发放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原房屋权属证书作废;(2)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者抵押关系终止时,抵押人应在事实发生15日内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超过期限,登记机关有权公告注销。
  六、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之日起30日内持该合同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的行为。
  (一) 办事时限:一个工作日
  (二) 应收要件
  (1) 当事人的合法证明;
  (2) 商品房合同备登记表;
  (3) 商品房预售合同;
  (4) 交款收据或证明。
  七、商品房现售务案
  记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八、房屋租凭登记备案
  房屋租凭登记备案是指租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房屋租凭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的行为。
  (一) 办事时限:三个工作日。
  (二) 应收要件
  (1) 书面租凭合同;
  (2) 房屋所有权证书(复印件)(内含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
  (3) 当事人的合法证件;
  (4) 法律法规规定提供的其他资料。
  说明:(1)出租共有房屋,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2)出租委托代管房屋,还须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3)房屋转租办理登记备案时,应查实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是否与原租凭合同一致,同时应提交原出租人同意出租的证明材料。
  九、商品房预售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一) 办事时限:二个工作日。
  (二) 应收要件
  (1) 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3) 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建立评估制度);
  (4) 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只限提交一次);
  (5) 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和预售总平面图;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说明:(1)预售管理部门还应对开发企业的预售款实行监督,检查预售款是否用于工程建设。(2)商品房预售在市政务中心房产窗口办理。
  十 验、换证
  登记机关认为需要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证书进行验证或者换证。
  凡列入总登记,验证或者换证范围,无论权利人以往是否领取房屋权属证书,权属状况有无变化,均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登记工员。
  (一) 办理时限:四个工作日
  (二) 应收要件
  1、 原产权证;
  2、 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营业执照,法人代码复印件);
  说明:凡登记事项与产籍档案或房屋权属及房屋状况差异较大者,需适当延长时限。
  注:窗口受理时应验证当事人的身份及申请办理服务项目,提供复印件的均需交验原件,委批代办的应加收授权委托书并验证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