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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施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 2015-05-18 08:48:05 信息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城市住房保障制度 , 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162号令)、《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258号令)、《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7]30号)的规定 ,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含农民工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 , 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 是指市、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坚持立足市情 , 满足基本住房需要,统筹规划 , 分步解决,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 统一政策、因地制宜,区县(市)抓落实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成立城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 负责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的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责任目标考核、政策调研等事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 办公室设房地产管理部门。
  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检查指导等工作 ; 规划部门负责编制建设用地规划和选址工作;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建设立项和年度投资计划编制 ;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编制和落实建设用地计划,办理相关建设用地手续 ; 建设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报建审批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 民政部门负责城市低收入和城市最低收入对象资格审查;审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审计监管 ; 税务、价格、住房公积金管理、监察等部门和金融机构应当根据职责分工,负责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区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健全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档案 。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供应机制 , 健全土地供应机制,建立公示轮候和退出机制 , 建立检查督促机制。
  第二章 廉租住房保障与管理
   第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采取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两种方式 , 以货币补贴为主。
  货币补贴是指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 由其到市场上自行租赁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 , 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实物配租优先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城市最低收入家庭。
   第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实行动态管理 , 由当地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最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一般以政府公布的城市低保救助家庭人均每月救助金额为基准 ; 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一般以政府公布的家庭人均月最低工资收入标准为基准;住房困难面积标准以家庭成员中无私房(含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为基准。
   第八条 廉租住房保障标准分为保障住房面积标准和住房租赁补贴标准 。 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为基准。住房租赁补贴标准由当地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 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本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 10平方米以下;
  (四)取得房地产管理部门发放的《益阳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证》。
   第十条 廉租住房房源按下列渠道筹集:
  (一)政府出资新建、收购;
  (二)腾退的直管公有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采取下列渠道筹措 , 并建立廉租住房保障专户。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资金;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以上;
  (四)争取国家和省财政预算内投资补助和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五)社会捐赠资金;
  (六)其他资金。
   第十二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第三季度向当地财政部门报送下一年度廉租住房资金预算 ,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预算情况予以审核,制定廉租住房资金的年度使用计划。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建设坚持政府主导、多渠道筹集的原则 。 市中心城区新建廉租住房从2009年开始由各区承担,并由市里根据财政能力给予100-300元/平方米建设资金补助 ; 其他县(市)由当地政府承担。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以划拨方式供应建设用地 , 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的比例应当达到10%以上 , 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的比例应当达到2%以上。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具体比例、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建设标准等要在规划审批和土地出让条件中予以明确 , 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回购。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应当合理设计 , 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每套独门独户 , 配套建设卧室、厨房、厕所和给排水、供电、有线电视等设施,但不配建车库和杂屋。
   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建设项目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 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收费标准的30%收取,并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申请审核准入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 。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应当由户主作为申请人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户主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 申请家庭可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二)审查 。 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会同社区和有关部门在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审查 , 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
  (三)复核 。 根据初审意见,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在15日内 , 审核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民政部门在7日内审核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
  (四)公示 。 经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 , 由区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 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 , 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核发《益阳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证》 , 向社会公示。
  经审核 ,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 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 , 可以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九条 经批准享受货币补贴住房保障的申请人 , 可以到房屋租赁市场承租住房,与出租人签订住房租赁合同 , 并持《益阳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证》和住房租赁合同,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领取货币补贴。
   第二十条 经批准享受实物配租住房保障的申请人 , 应持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批准文件和《益阳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证》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实物配租家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廉租住房安排的 , 取消实物配租资格。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对取得《益阳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证》的家庭实行动态管理 , 及时掌握其变动情况。对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 , 应当及时取消其保障资格并收回所租住房,注销其《益阳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证》 。 对虚假谎报骗取廉租住房保障,或擅自改变房屋用途、转租转借廉租住房 , 或无正当理由6个月以上不按政府标准缴纳廉租住房租金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取消其保障资格 , 收回所租住房,注销其《益阳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证》 , 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
  第三章 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提供优惠政策 , 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 主要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经济适用住房重点解决以下低收入群体中的住房困难家庭:
  (一)城市旧城改造和城市建设中的被拆迁户;
  (二)改制企业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
  (三)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住房困难户。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方式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 , 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住房保障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中长期计划指标和年度计划指标管理。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 。 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按照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要求,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 , 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 , 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
   第二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 服务性收费按照最低标准的30%收取。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 , 必须由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建设规划以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建设用地、规模、标准、套型设计等 。 可以集中建设,也可以在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
   第二十九条 企业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 , 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或改制特困企业;
  (二)具备符合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 , 且符合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和住房困难标准家庭户达100户以上;
  (三)企业在生活区内自有土地;
  (四)建设项目符合城市整体规划;
  (五)进行了家庭住房和收入状况审查 , 并建立了档案;
  (六)召开了职代会 , 形成了初步决议。
   第三十条 申请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坚持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书面报告 。 报告内容为建设用地、建筑标准、套数、资金筹集、开发企业情况、销售对象等基本内容。
  (二)房地产管理部门组织规划、国土、建设、监察等部门对申请单位的开发企业资质、建设用地、建设标准、销售对象、用地城市规划等情况进行审查 , 提出审查意见。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政府批准。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下达建设批准文书。
  (五)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报建手续。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 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 , 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和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三十二条 社会项目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
  (一)申请 。 申请人持相关资料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初审 。 申请人户口所在地镇办事处(所属工作单位)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意见。
  (三)审核 。 房地产管理部门在申请人提供资料齐全之日起7天内对申请人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四)公示 。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通过有关媒体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后 , 发放《益阳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核准通知》。
  (五)轮候 。 房地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排队轮候。
   第三十三条 企业自建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 , 严格按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名单进行分配。多余部分面向社会低收入家庭,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调配。
   第三十四条 已参加福利分房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单位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第三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确定 , 实行明码标价,并向社会公布 。 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不得高于3% ;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第三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应当按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 房地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分别在办理权属登记时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和划拨用地性质情况。
   第三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 。 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须经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 , 转让给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 , 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 具体交纳价款应不低于基准地价的40%,政府可优先回购 ; 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可以取得完全产权。
  第四章 其他住房困难群体住房保障与管理
   第三十八条 规划部门应当会同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制定棚户区改造计划 , 因地制宜进行改造;按照“统一规划、配套建设、突出重点、成片改造”的方针 , 坚持棚户区改造与廉租住房建设相结合,采取“政府主导、部门实施、政策支持、业主运作”的方式进行市场化运作 , 可以通过招商引资、合作开发等多种形式,集中成片改造棚户区。
   第三十九条 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 , 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 , 但不得按商品房出售。城中村改造时 , 要考虑农民工的居住需要,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 , 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过去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