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育证办理
作者: 发布时间: 2015-11-18 11:44:56 信息来源:
|
|
法律依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和《湖南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办法》(湘人口发〔2014〕9号)相关规定 收费情况: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免费发放。 |
|
|
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均可办理再生育证 1、夫妻合法结婚且符合《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和《湖南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办法》(湘人口发〔2014〕9号)规定的“单独两孩”生育条件。 2、夫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 (1)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有残疾或者第一胎子女系双胞胎、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2)无子女,依法收养子女后要求生育的; (3)一方再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4)双方均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5)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在内地定居的港澳台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3、夫妻双方系农村居民,除适用上述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 (1)只有一个子女且为女孩的; (2)一方两代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3)一方系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只有一个子女的; (4)男到独女家结婚落户,只有一个子女的; (5)兄弟姐妹均系农村居民,只一人具备生育能力,且只有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姐妹未收养子女的; (6)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子女均为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
|
||||||||||||||||||||
|
|
|
持证人在生育证规定期限内未生育的,应在当年的12月31日前凭当年度有效孕情检查证明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再生育证》延期手续。发证机关须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允许延期的决定。可延期的,应当及时办理延期手续;不可延期的,应书面说明理由。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允许延期。 《再生育证》可办理四次延期,每个年度办理一次。在续延的有效期满仍未生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