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办事服务 > 政策事项

赫山区鼓励投资暂行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 2015-07-13 15:54:46 信息来源:区经合局

 

赫山区鼓励投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优化投资环境,吸引和鼓励投资,加快区域经济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在我区投资,不属于国家明确禁止和限制类行业,属鼓励类的、符合产业政策、环保政策以及我区产业发展规划,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出让价款)的项目,除享受国家和省、市有关优惠政策外,还享受本办法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 项目准入评估服务机制

第三条  成立区招商项目准入评估委员会,由区发展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相关领导、组成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专家为评估委员会成员,必要时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参与评估。评估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区经济合作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四条  凡投资新上的项目,应当由招商项目准入评估委员会对招商引进的项目从产业政策、投资强度、经济效益、安全环保、项目选址、供地面积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重大项目须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通过评审的项目,在区政府制定的《项目准入评估表》上登记备案。

第三章 工业项目优惠政策

第五条 投资扶持补贴政策

鼓励集约节约用地,三种方式保障用地优惠,企业可以且只能选择其中一种。

(一)按国家法定程序出让,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平达到120万元以上且税收亩平达到10万元以上,给予相关基础设施扶持补贴资金。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亿元以上的项目,由财政补贴基准地价至摘牌价的差价部分及基准地价的30%,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由财政补贴基准地价至摘牌价的差价部分及基准地价的20%,投资额在1亿元以下的项目,由财政补贴基准地价至摘牌价的差价部分及基准地价的15%。补贴资金在主体工程竣工后给付企业。项目建成后,经审计部门审计,如未达到约定的税收和投资强度,则由投资者补缴已由财政补贴的成交价与基准地价之间的差额部分。

(二)按国家法定程序出让,根据企业投产后的税收回报,给予相关基础设施扶持资金补贴。投产后三年内,年亩平税收在15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区财政补贴基准地价至摘牌价的差价部分及基准地价的30%;投产后三年内,年亩平税收在12万元以上的项目,由财政补贴基准地价至摘牌价的差价部分及基准地价的20%;投产后三年内,年亩平税收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财政补贴基准地价至摘牌价的差价部分及基准地价的15%。补贴资金在主体工程竣工后给付企业。项目投产三年后,经审计部门审计,如未达到约定的税收,则由投资者补缴已由财政补贴的部分。

(三)按国家法定程序出让,企业全额摘牌。区财政按照项目投产之日起三个年度内当期实现并入库的国税、地税(建安税、销售不动产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除外)的区级留成部分总额,从企业发展奖励基金中安排资金全额奖励给企业。

 企业缴纳生产经营税收中区级留成部分剔除本章中已奖励企业的地方税收部分。

第六条  财政奖励政策

(一)凡新引进的工业类项目,其亩平税收达到10万元以上,总税收达到500万元,自投产之日起,依法征收国税、地税后,区财政按其前两年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的总额安排资金全额奖励给企业,按其第三年到第五年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总额的50%安排资金奖励给企业。

(二)凡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新引进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自项目供地发证起的四年内,区政府逐年按该企业实际缴纳税收(建安税和销售不动产税收,城建税、教育附加费等除外)区级地方所得部分的50%(已享受第五条第三款的项目除外)给予奖励扶持。

1.落户我区的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企业;

2.通过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3.年实际缴纳30万元/亩税收的投资企业。

(三)工业企业纳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区政府根据纳税企业情况,分等次在全区经济工作大会上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标准化厂房优惠政策

(一)厂房租赁

承租园区标准化厂房3年内的租金指导价格为10元人民币每平方米每月;对投产后三年平均税收强度达到150元人民币每平方米以上的工业项目可适当降低租金价格,直至无偿提供厂房。

(二)厂房购买

对纳税强度达到200元每平方米每年的工业企业可购买我区标准化厂房(已租赁我区标准化厂房的工业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厂房购买价格为厂房建设的成本价(以审计部门最终审定的价格为准),厂房用地出让时基准地价与摘牌价之间的差价以及基准地价的30%由财政予以补贴。

第八条  收费优惠政策

企业自投产之日起,除排污费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区级部分五年内实行先征收,后由财政全额补贴的政策。服务性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最低标准收取。外来投资企业所需的水、电、气、运输、通讯条件等由工业园区和有关部门优先安排,收费标准参照本地企业的最低标准执行。

第四章  公益性、服务业等项目优惠政策

第九条  大型旅游景区建设项目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或原有旅游景区建设项目扩大规模、改造提升,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区级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按30%由财政安排资金奖励给企业。社会资本投资兴办大型商贸、大型物流、电子商务、科技研发、总部经济、星级酒店、大型体育娱乐等服务业项目,年纳税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享受行政事业收费优惠政策,且从企业开办年度起,连续三年按企业所得税的区级留成部分的50%由财政安排资金奖励给企业。 

第五章  优化投资环境政策

第十条  企业进入园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园区内企业正常建设施工和生产经营,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扰,职能部门进入园区检查,需经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批准,并报工业园和区法制办备案。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投资企业乱摊派、乱罚款、乱拉赞助,不得到外来投资企业报销各种费用和无偿占用外来投资企业财物,不得强行承包外来投资项目建设,不得强行向企业安排劳动用工,不得强装强卸、强阻强运外来投资企业货物。

第十二条  对重点招商项目,实行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个班子、一套方案、一抓到底的“五个一”工作制度,及时协调处理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  对项目实行“一站式”代办服务,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结。项目建设、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有涉及政府部门的手续均可委托工业园管委会或区投资项目全程代理服务中心代办。

第十四条  外来投资者的子女在就学、就业方面与本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国家、省、市有政策规定的,按国家、省、市优惠政策执行。国家、省、市和我区均有规定的,按最优惠标准执行。重点项目、战略投资者可由区人民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特殊优惠。

第十六条  投资项目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建成投产,因投资方原因逾期未建成投产的企业,不享受本优惠办法。

第十七条  按照《赫山区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办法》的奖励标准,对招商引资项目中介人及信息提供人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出台的相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文件同时废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