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山区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 2012-08-01 09:01:55 信息来源:区经济合作局
第二条 奖励对象
中介人:指为招商引资项目成功落户我区,全程参与、直接服务并经投资者、项目载体单位共同认可,在区经济合作局审定备案并由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区委常委会议确定的法人或自然人。
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本市党政群机关及公务员,除区委书记、区长、分管招商引资的区级领导、区经济合作局及龙岭工业园工作人员之外,均可作为本办法奖励对象。
第三条 招商引资项目给奖条件
(一)给奖项目必须为外来投资工业项目,即赫山区以外具有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在区内投资项目,并在区内注册登记、缴纳税金的工业项目。
(二)引进外来投资在我区新办投资工业项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划、环保和有关产业政策,且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2000万元。
(三)已落户企业扩大投资,不再给予奖励。
(四)本办法确认的奖励基数是指项目在正式商务协议约定的建设期限内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超过约定建设期限的投资不予计奖。
(五)符合受奖条件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给奖条件两倍(含两倍)以内的,在该项目完成全部投资后一次性奖励;固定投资额在给奖条件两倍以上的,因建设周期需跨年度,年度内达到计奖标准的可分年度计奖。
(六)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均不含项目土地款、土地和房产租金及企业流动资金等。
第四条 计奖标准
1.符合给奖条件的项目,按经审核后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计奖。
2.单个项目的中介人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新引进的工业项目竣工投产后3年内实现年度税收1000万元以上的,除按本文件其他条款奖励外,另一次性奖励该项目中介人5-10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 奖励程序
(一)申报。中介人须在正式合同签订后在区经济合作局备案,以确认受奖人身份。在项目达到受奖条件后,持投资合同书复印件,投资方、载体单位的确认证明和合法机构出具的资金来源及投入证明,新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人和中介人身份证明等资料到区经济合作局填写《赫山区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申请表》,提出奖励申请。
(二)审核。中介人向区经济合作局提出奖励申请后,由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组织财政局、审计局、经合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定,报请区委常委会批准认定,并在一定范围、一定期限内公示。核准一个,奖励一个。
(三)中介人获奖后获奖人应依法纳税。
(四)对弄虚作假、骗取中介人奖励的,除追回所发奖金外,还将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条 本办法由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我区此前出台的相关奖励政策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