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办事服务 > 个人服务 > 住房服务 > 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房与廉价房的区别

作者:区住建局 发布时间: 2015-06-16 21:21:29 信息来源:区住建局

    经济适用房是指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市场价格而言,是适中的,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使用效果,而不是降低建筑标准。它是国家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而修建的普通住房。

  平价房(廉价房)是指以成本加上3%的管理费作为销售价格向大多数中低收入家庭提供的住宅。成本由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七项因素构成。

  “中低价房”并不是“经济适用房”,两种房屋是有区别的。

  首先,在管理办法上,“中低价房”目前已有政府规章予以详细规定,而“经济适用房”因为带有一定的社会保障的性质,因此目前仍采用相对灵活的管理方式。

  其次,二者满足的客户群体是不一样的,“经济适用房”是解决弱势群体的住房问题,而且对于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群体设置了严格的限制条件;而“中低价房”是国家提倡大量供给的一种房屋类型,有“调整住房结构”的作用,对于购买“中低价房”的用户的门槛限制相对较低。

  第三,在转让方面,二者均有“5年内不得转让”的限制,但“中低价房”的限制更为严格,即使获得产证满5年,亦不得向普通公民个人转让,而是由政府职能部门回购;而“经济适用房”目前的“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虽然政府部门有“优先回购权”,但“经济适用房”并非不得上市转让;在政府部门批准的前提下,亦可向他人转让。

  最后,两种房屋分属两个不同的政府部门管理,在申请、购买等程序上有所不同。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