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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业务指南

作者:人社局 发布时间: 2011-12-06 15:04:59 信息来源:人社局

  一、实施范围

  经工商行政管理登记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聘用的帮工,以及自由职业者等。

  二、企业和职工参保

  (一)企业参保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新建单位应当之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单,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二)职工参保

  (1)企业职工由所在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凭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2)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可凭解除合同协议书或有关的辞职证明及《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3)个体工商户可凭营业执照及本人身份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基本养老社会保险手续。

  (4)各类中介机构的托管人员,由代保管档案的市(区)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为其办理投保手续。

  (5)自由职业者可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到所在市(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6)外埠劳务工由各劳务公司到所在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三、缴费基数规定

  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收入总额。职工工资收入总额以国家统计局口径为准,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其他工资性收入等。工资收入超过本省上一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本省上一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作为缴费基数。

  职工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以本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四、逾期处理

  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缴费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帐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帐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障行政部门发《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拒不执行的,下达《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六、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职工凭《调动工作洽谈表》、新签合同及《养老保险缴费凭证》,申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七、个人帐户

  按照省有关文件规定,市社保中心为每位参保人员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比例建立个人帐户,并按省每年规定的利率,计算个人帐户利息。

  八、缴费查询

  参保缴费人员可到市社保中心服务大厅查询上一结息年度缴费情况。市社保中心每年为参保缴费人员提供一次个人帐户对帐单。

  九、养老保险待遇的审批和领取

  1、养老保险待遇的审批

  职工到达退休条件时,由参保企业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本人身份证和有关档案资料,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换领《职工退休证》。办理退休手续之次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2、养老金领取办法

  (1)养老金领取办法

  市社会劳动保险处委托市邮政银行为离退休人员开设养老金帐户,根据离退休人员的需要,帐户申请活期存折户,也可申请银行卡形式的帐户。活期存折或银行卡视同普通活期帐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提前将省规定统筹项目内应支付的养老金通过市邮政银行及时划入每个离退休人员个人帐户,并委托他们于每月10日开始代外为发放。

  (2)丧葬、抚恤费及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领取办法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死亡后,由其亲属凭死亡证明书、火化证明和其他证明材料,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向社会劳动保险处申请领取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个人帐户中个人缴纳部分的储存额或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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