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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依据及程序
作者:人社局 发布时间: 2015-03-06 17:07:26 信息来源:人社局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自有资金举办职业技能和职业资格培训的机构,应当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经审批的培训机构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1、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第十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
(3)《湖南省职业教育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第一款;
(4)《湖南省促进民办职业培训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三条。
2、审批条件
(1)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培训发展的需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基本条件,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2)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规办学经历。联合出资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应当视出资比例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联合出资协议书,确定一方为举办者;
(3)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4)有符合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规定的专职管理人员和与培训职业(工种)、等级、规模相适应的理论和实习指导教师;
(5)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训目标、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开设国家、省统一鉴定职业(工种)培训应符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统一要求;
(6)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培训场所和设备、设施,并应达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设置标准;
(7)有能满足培训需要的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财务应当独立核算,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8)招收住宿生应具备必要的住宿、安全保障和医疗条件。
3、审批程序
(1)申请
符合条件并按规定备齐所有申请材料的申请人,按审批权限,将申请材料送交相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窗口,填写《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登记表》。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直接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一律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二份,并附电子文档。所有证明材料复印件,应由学校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以验印证明):
1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办学目的、宗旨、举办者、培训职业(工种)、培训规模、培训层次、培训形式、培训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办学的可行性分析等;
2按要求填写的《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表》;
3举办者的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住址、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等;单位举办还应提供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办学的证明文件;联合办学的还应提供联合办学协议书,协议书应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及各方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责任等;
4资产及经费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包括办公、培训和实习场地、设施设备证明。自有场地的,须有房屋产权证明和消防安检证明;租赁或借用场地的,应提交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明、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契约和公证材料、消防安检证明。若租用中小学校舍作为办学场地的,还须有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租用的证明。资产证明须提交具有资质的评估、验资机构出具的开办费用验资、资产评估报告,并载明产权。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赠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5培训机构的章程;
6培训机构首届理(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名称、住址、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理(董)长还须提交具有政治权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
7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教职工的身份证(教师除外)、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财会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校长还须提交具有政治权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
8培训机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组织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教学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设备设施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学员考核鉴定制度等;
9培训机构发展规划、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相应的培训教材;
10其他能够证明其办学能力的材料。
(2)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审批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当场告知受理,并出具加盖审批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申办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送达《补正行政许可申请有关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审查
依照审批条件和申请材料审查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组织或委托由有关专家组成的评审小组,对办学条件和办学可行性进行现场考察评审,提出客观、公正的书面评审意见。
(4)决定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省规定,依据专家评审小组提交的评审意见,在审批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5)告知
告知申请人审批结果。准予行政许可的,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和《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及申请材料一份,并将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及章程向社会公告;不予行政许可的,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审批期限: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