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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小偷小摸被刑拘?看看蜀黍怎么说!

作者: 发布时间: 2018-06-27 19:18:43 信息来源: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

  案件回放:6月21日12时许,万达广场某餐饮店店长孙某回员工宿舍午休,发现上月已辞职的前同事罗某强竟在宿舍内,手中拿着自己的手机充电器。他不是辞职了吗?他怎么进来的?为什么拿着我的手机充电器?他为什么这么慌张?一连串的疑问从脑海中冒出,知道了,罗某强可能就是多次宿舍失窃案的嫌疑人!随即,孙某拨打了110报警……
  接到报警后,赫山派出所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当场控制住嫌疑人罗某强并将其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经查,罗某强今年28岁,曾系该餐饮店员工,今年5月28日辞职。为满足上网娱乐和日常开销,罗某强选择白天同事上班之际,从窗户攀爬进宿舍盗窃前同事财物,由于每次盗窃数额不大,因而一直未被人发现。经审讯深挖,罗某强如实供述了今年5月份以来,5次窜入员工宿舍实施盗窃作案,共盗取多名同事共825元现金、面膜、牛奶、充电器等财物的犯罪事实。
  目前,罗某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民警说法:侦办此案的赫山派出所副所长徐亮介绍,为避免同事察觉,罗某强每次作案都是盗取少量财物。但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已涉嫌盗窃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